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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媒体报道,上海市普陀区某小区居民反映早上6点不到,楼下水产店就高声吆喝或使用喇叭叫卖,产生的噪声严重影响居民休息,且这种情况已经持续近3年,迫切希望有关部门能予以整治(据8月21日上观新闻)。
2022年6月5日起施行的噪声污染防治法第63条规定:“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可见,该水产店的做法已经违法,相关部门可对其进行处罚。但该报道中,城管部门表示,对于使用喇叭、高声吆喝等产生噪声行为,会加以劝说,减少扰民,并没有提及处罚一事。
已经持续近3年的噪声扰民问题,为何直到今天仍没有解决?社会生活噪声扰民,到底应该归谁管?
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员应当及时劝阻、调解;劝阻、调解无效的,可以向负有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接到报告或者投诉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相关部门应当对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依法处理。那么,这里的“相关部门”又具体何指?
具体到上海市而言,《上海市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规定,市和区(县)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按照法定职责,对制造社会生活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此外,规划、建设、工商、文化、城管执法、房屋管理、教育、体育、绿化市容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也要协同实施。可见,监管部门不是没有,而是很多。那么,当多部门对同一违法行为负有监管职责时,是否会存在“九龙治水”问题,不同部门之间是否会出现职责不清、相互推诿的情况?对此,我们不得而知,但试问:如果有明确的监管部门,且监管部门之间分工清晰、职责明确,噪声扰民问题是否就更容易得到有效的整治?
今天,噪声污染已经成为影响人们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的严重问题之一,社会生活噪声扰民也已经成为人民群众关注的突出问题。噪声虽不“要命”,但让人烦心,非法噪声久响不止,影响的不仅是人们的生活质量,还有人们对相关法律的信心。从实际情况看,由于噪声源分散、管理部门多、治理难度大,很多地方在群众诉求处置过程中都不同程度存在监管主体不清晰、各部门分工不明确、缺乏部门间联动协调等问题。面对这些突出问题,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职责分工,应该成为各地重视的一件大事。只有当监管部门明确了、分工清晰了、责任压实了,在此基础上再加大法治宣传力度、畅通投诉和监督渠道,法律的作用才能更好发挥出来,才能真正做到让执法更有力、让城市更温馨。
(来源:检察日报·法治新闻版 作者:孙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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